发现野生动植物犯罪,志愿者该如何安全举报?|野保攻略
当前正逢候鸟迁徙季,活跃在全国各地的环保志愿者已积极行动,投入到“保护候鸟”的巡护活动中,不少在地志愿者密切配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食药环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信息导入,深挖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连续破获一批涉野生迁徙鸟类违法犯罪案件。
针对志愿者提出的依法开展巡护活动、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据《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管辖的3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及部分证据规格》,绿会松哈大湿地保护地在紧密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环保野保问答》的形式作了系统梳理,供所有志愿者在配合当地公安部门打击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中,进行参考和掌握。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重点提示:对巡护中发现和了解的国家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涉密不外泄,守密如守命。
重点提示:警示社会放生群众,随意放生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涉嫌违法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后果;提醒团队志愿者,对巡护中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及时报告并移交专业执法部门依规处理,不得擅自自行释放或者丢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