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绿发会研究室收到村民反映在江西省赣州市丹溪乡金村村绕村小组(又称苗畲小组)有约600多亩公益林被毁,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制止采石毁林的非法行为。事件原委如下:

(图源:举报者提供)
2009年3月1日,在没有召开林地(饶村小组生态公益林)所有权权利人丹溪乡金村村苗畲小组代表大会,更没有经得三分之二法定18岁以上村民同意,或三分之二村民户主同意的情况下,由丹溪乡政府干部对持《林权证》个别村民游说,要求同意签订《农村山地承包合同》开采山林地内的石材。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合同无法律效应。(证据1:村民曾玉泉与翁祖登签订的《农村山地承包合同》)

(图源:举报者提供)
2010年11月16日,寻乌县新飞石业有限公司与寻乌县丹溪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农村山地转让合同》,但丹溪乡政府不是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并无权利签订《农村山地转让合同》。

(图源:举报者提供)
在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1日期间,在无证照情况下新飞石业有限公司仍大肆开采山林,直接毁灭公益林及林地,造成废石弃土直接埋没基本农田,灌溉渠道,毁灭山泉水源,遇雨水时形成泥石流冲向低于石场300米的村中央,离最近居民房屋家直线260米,离村中央496-600米,沿途摧毁河道、桥梁,农作物、旱地、水田。直接造成毁灭公益林600多亩,损毁基本农田20.59亩。
(图源:举报者提供)
2011年11月12日,寻乌县新飞石业有限公司向寻乌县环境保护局呈送虚假材料申请领牌开采花岗岩。例如,《寻乌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寻乌县新飞石业有限公司开采加工1万立方米花岗岩饰面石材项目试生产的批复》(寻环督字【2013】95号 )的附件——《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试生产检查内容表》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一栏,环保局标明是:800米内无居民。这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客观事实是:离最近居民房屋260米,离村中央496-670米。)此后,在接近10年的时间里,寻乌县新飞石业有限公司持证开采丹溪乡金村饶村小组野猪凹花岗岩,对公益林、基本农田、河道、水源等都造成了严重毁坏。

(图源:举报者提供)

(图源:举报者提供)

时至今日,寻乌县新飞石业有限公司仍不顾生态环境及附近村民生活在源源不断开采山石,有关部门也并未及时制止这一破坏公益林的非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及时遏制采石毁林行为。

(注:文章内容及材料图片皆来自举报者)
整理/虫二 审/橡树 编/sakura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78号